全国服务热线 028-86263083关于明涛联系我们
在线客服 企业微博 微信公众号 手机客户端下载
问题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专区>商标>详细信息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商标侵权胜诉 六年维权落下帷幕
来源:新浪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持续长达六年,两度败诉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据介绍,本案胜诉过程颇为曲折。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记者发现,除了“九粮液”、“九粮春”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都成为五粮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表示,此次“五粮液”胜诉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记者周显彬)


郑重声明:本文旨在为用户提供知识产权行业资讯,传播更多信息。文章来源于新浪,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第一时间联系删除,谢谢!

业务分类
  • • 商标注册
  • • 专利申请
  • • 版权登记
  • • 商标注销
  • • 互联网
  • • 高新申报
  • • 商标服务
  • • 项目申报
资讯专区
  • • 行业动态
  • • 企业新闻
  • • 商标
  • • 政策解读
  • • 专利
  • • 版权
关于明涛
  • • 集团简介
  • • 荣誉资质
  • • 专家团队
  • • 里程碑
  • • 联系我们
  • • 在线留言
免费热线电话

028-86263083

服务时间

0:00-24:00

明涛知识产权移动端
明涛知识产权公众号
友情链接:     中国版权网     |     明涛专利系统     |     专利查询     |     明涛OA系统     |     中国商标网     |     成都明涛知识产权     |     中国商标网     |     标状元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Copyright © 2019 明涛知识产权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6370号-1 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