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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索赔115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据此,法院认定申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创作难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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