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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腾讯方表示,微信支付的逻辑与原告持有的专利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侵权。
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因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财付通公司和腾讯公司并不认可原告的说法,他们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腾讯公司代理人表示,二维码技术是在1994年发源于日本,但因日方放弃了专利权,才使得二维码迅速普及开来。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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